新鲜出炉-REACH应对方案(特对针对物品商)
REACH法规实施以来,对我们这个制造业大国来说冲击很大,特别是我们这些珠三角的企业在前期更不知如何应对!现在特共享刚出炉-REACH应对方案(特对针对物品商),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thank you very mulch 感謝樓主分享~~
現有一疑問呈請賜教﹕
REACH法規中要求(對于我們這些物品商來說)﹕
一般滿足如下兩個條件時,物品制造商或進口商應向化學品管理局提交注冊申請:
(a)物質在物品中是有意釋放物質
(b)該有意釋放物質在物品中的總含量大于或等于1噸/年
請問Chip-R貼片電阻所用ink物料(字碼膏)是否屬于"有意釋放物質"﹖ 我認為 "Chip-R貼片電阻所用ink物料(字碼膏)"不屬于"有意釋放物質",可不審報 thank you very mulch thank you very mulch 謝謝樓主,慷慨解囊! thank you for your sharing
回复 3# lucywu 的帖子
我认为不属于“有意释放物质”。 剛好需要,謝謝分享~~ 物质/配制品在物体中的释放是为了实现物体的某一功能或附加功能,释放与物品的基本功能没有直接关系,如果不释放就不能实现此附加功能,此时,物体定义为物品,物质/配制品在正常使用时从物体中释放定义有有意释放。我认为INK应该为“特殊容器/载体中的物质/配制品”
特殊容器/载体中的物质/配制品:
1.物质/配制品在物体中是为了实现其功能 (在电阻上进行标识)
2.物质/配制品从物体中转移来实现其功能(INK从容器中出来实现其功能)
3.转移后并不导致物体及物质/配制品的基本功能的丧失(INK从容器中出来后,INK和容器照样能实现其基本功能)
所以其INK应该按物质和配制品进行注册。
回复 1# isozuo 的帖子
太谢谢你的资料了,真得很有用的,让我开心了许久。 好东西,正需要,学习学习! good data for learning.... :D :D :D :D :D :D :D回复 3# lucywu 的帖子
今天上課時稍微有其理解到,貼片電阻上的油磨應該不屬於才對.(僅供參考)"有意释放物质":如:芳香劑散發味道.....
: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非常感谢。今晚好好研究系啊。 刚好需要,谢谢!:handshake :victory: :)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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