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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 发表于 2006-12-8 15:18

65号文件关于玻璃器皿和陶瓷品的要求

  65号文件关于玻璃器皿和陶瓷品的要求

1986年颁布的安全饮用水和有毒物执行法,即65号文件,要求在加州任何会排出致癌或再生毒性的化学物质的商品上标有警告。列出的化学物质中包括铅和镉。

法院对最近一起65号文件提出的诉讼做出了一项新的试行判决,判定被告必须重新制作那些外部装饰含有铅和镉的玻璃器皿和陶瓷品。达到再制作标准的产品可以在加州出售而无需标有65号文件所要求的警告。

产品包括:

?      用于食物或饮料储存、盛放的玻璃和陶瓷制品
?      非食物或饮料用玻璃和陶瓷制品(日用品)

外部装饰是指产品外部表面上着色的图形、设计及制作。外部装饰包括延伸到边缘区的设计只能使用符合关于铅和镉的再制作标准的材料。儿童产品必须符合一系列更严格的再制作标准。

对于不能达到再制作标准的产品,需在产品上标有65号文件要求的警告。


下面列出的是一项已达成共识的关于玻璃器皿和陶瓷器皿警告标识的的指导方针。

玻璃器皿

所有儿童产品:

外部装饰,包括边缘区,只能使用含有少于0.06的铅和 0.48镉的装饰材料。

食品/饮料产品(边缘装饰过的)

外部装饰,包括边缘区,只能使用含有少于0.06的铅和 0.48镉的装饰材料。

所有延伸至边缘区的外部装饰只能使用无可检测的铅或镉的装饰材料(≤ 0.02%铅, ≤ 0.08%镉)。

非食品/饮料产品:

在进行擦拭试验时(美国国立卫生研究所测试方法第9100号),外部装饰的铅必须少于1.0μg或镉少于8.0μg。或者

外部装饰,包括边缘区,只能使用含有少于0.06的铅和 0.48镉的装饰材料。或者

在进行擦拭试验时(美国国立卫生研究所测试方法第9100号),所有表面的装饰部分都必须只含有低于4.0μg的铅或是32.0μg的镉。

asia800128 发表于 2006-12-21 09:34

那不锈钢的酒壶呢,要满足什么标准

lgl197903 发表于 2007-3-28 16:36

[s:1]  [s:1]  [s:1] 学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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