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佛蒙特州含汞產品標示計畫需於10月1日前提交
美國佛蒙特州含汞產品標示計畫需於10月1日前提交依據美國佛蒙特州(Vermont)於2005年的汞綜合管理法案 (Comprehensive Mercury Management
in Vermont Statutes Assembly, Title 10, Chapter 164),含汞產品的製造商必須於2006年10月1日前
將產品標示計畫送交佛蒙特州環境管理部門 (Vermont Department fo Evironmental Conservation,VT
DEC) 批核,核准後此計畫並應於2007年7月1日起付諸實施。
此產品標示計畫應由最終製造商負責提出,並應符合下列需求:
1.應有標示在產品本身、產品元件、及包裝上;
2.標示應能明確顯示產品中含汞元件的名稱或可供區別的識別訊息;
3.標示應明顯、所用字型大小不得小於10 (即microsoft word 檔中的10號字型大小),並能清楚告知購
買者或消費者(無論使用文字或圖示):產品含有汞,未將含汞部分移除前不得任意丟棄;
4.應保證銷售時可明確看到產品、元件及包裝上的標示;
5.標示應能於產品使用期間內維持顯著狀態。
此外,若產品含汞元件僅為汞燈,則標示時可如下所述:
1.若汞燈為消費者不可自行更換者,則汞燈上可不用標示、包裝上亦不需標示,並且可不用符合上述
第4點。此類產品包括:背光燈 (backlighting)、液晶螢幕 (LCD panel)、掃描機
(scanning images)、或影印機 (copying images)。
2.若為液晶螢幕,且其對角線長度小於7吋者,其含汞背光燈上不用標示,並且不用符合上述第4點,
然而需於產品本身做標示,或者標示於產品操作手冊或操作指南 (product instruction) 上。
3.若汞燈為消費者可自行更換者,則除不用符合上述第4點要求外,產品本身或操作手冊或操作指南
必須標示,若此汞燈含有框架,則框架上亦需標示。
最後,製造商可以使用非制式的方法進行標示,前提為符合下述4點:
1.經由佛蒙特州環境管理部門評估,產品不適用制式方法進行標示;
2.非制式標示方法可於產品銷售時明確告知消費者產品含汞的訊息;
3.非制式標示方法可明確告知消費者產品廢棄時的適當處置方法;
4.若有美國聯邦制定出的標示方法,則可直接替代佛蒙特州的方法進行標示。
而製造商使用非制式方法標示時,必須先提交佛蒙特州環境管理部門批准,提交文件應包括:
1) 使用非制式方法的理由,2) 如何使消費者得知產品含汞的相關敘述,3) 如何使消費者得知產品適
當廢棄處置方法的相關敘述,4) 製造商相關權責單位共同實施此非制式標示的保證,5) 確保消費者
能由非制式標示得知產品含汞及適當廢棄處置的績效評估方法敘述。
除了上述的標示計畫外,佛蒙特州早於路易斯安那州,於2005年已制定汞綜合管理法案,內容與路
易斯安那州於2006年6月通過法案相似 (請參照本公司News press 046),然而,各種規定的期限均較路
易斯安那州為早,例如於2006年7月1日起,佛蒙特州已限制含汞的小型物件、含汞體溫計、及含汞的乳
業用壓力計進行銷售。相關法規可參照下面所提法規參考網址中的Section 7105。
更正啟事:本公司 News press 046 文中禁銷相關規定,原文「...除此之外,自2007年7月1日起,
並禁止販賣含汞乳製品或含汞血壓計。」應改成「...除此之外,自2007年7月1日起,並禁止販賣含汞乳
業用壓力計。」謬誤之處,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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